陕西:住宅楼附近开餐馆应书面征求居民意见
2013年09月25日 14:03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经过二次修改后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增加了许多具体规定。
机动车无“绿标”上路罚500元
草案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减少污染物排放。未取得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一旦发现,将按每车500元予以处罚,经复检仍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评合格标志,并处以1000元罚款。
新建餐馆应公示并征求居民意见
草案修改稿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在城市人口聚集区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新建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意见。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