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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条例保护林农权益 禁止“炒林圈地”

2013年09月27日 09:36 来源:安徽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林权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从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市场服务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对保护林农权益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不仅细化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步骤和期限,还规定了抵押登记的程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农融资贷款的可行性。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

  对“炒林”、“圈地”等行为,《条例》予以明确限制和禁止。根据《条例》,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流入方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造成林地荒芜和水土流失;若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条例》还规范了林权争议处理的程序。根据规定,发生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要求,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林权争议案件,应当调查核实证据,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记者 高城 吴林红)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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