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村委会成员应接受离任审计
2013年09月30日 14:29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0月20日,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每3个月公开一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土地流转、征收征用、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支情况;农村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标准确定、公开、公示情况等。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意见稿》明确,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布20日前公布。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同时,依据审计决定,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有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赔。
即日起至10月20日,您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fzbshfzcwh@163.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9,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记者 吉卫华 实习生 李晓薇)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