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调离不是处分 别忽悠公众
香格里拉“一日游”强制消费乱象的一段视频近日公开,当地一位宣传部负责人承认,执法人员之粗暴,他们看到录像也很震惊,已经将该人员调离旅游执法支队。
此事件的责任主体有两个:一是“商主体”,即旅游公司及从业导游,另一个就是肩负监督旅游秩序的“公主体”,即旅游执法支队及具体执法人员。因强制消费,中途把游客赶下车,出口羞辱游客“没钱就不要出来旅游”,“商主体”旅游公司被罚10万,停业整顿一个月,导游被吊销从业资格,这一处分吻合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第98条之规定,处罚得当。而对于“公主体”,对前来投诉的游客威胁“我说拘留你就拘留你”、“永远不要来香格里拉”的执法人员,不仅涉嫌玩忽职守,还有明显的滥用权力之嫌疑,也存在人身威胁这样的恐吓,如此执法人员,却仅以“调离”岗位来处理,对比于“商主体”之责任后果,畸轻畸重,特别刺眼。
旅游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项下第109条中明确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3条、55条及56条中规定,公务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也就是说,所谓的“调离”,绝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处分”。即便《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但连上级领导都公开承认“震惊”之事,又如何能与“情节轻微”相挂钩?
不得不承认,一些公权力部门,常常出于“共同体认同”,而本能地袒护内部队伍中的人员,高高举起的皮鞭,往往是轻轻落下,甚至有时连举皮鞭这样假装作态都不肯,或以“临时工”来搪塞,或以“调离”来糊弄舆论。
香格里拉“一日游”事件虽事发于旅游法早已颁布但尚未实施的8月,但它的曝光及官方处理,正好碰上了“十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是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周,这算是对新生的旅游法的一次考验。直言不讳地讲,香格里拉县有关部门,在这次考卷面前是不及格的,而作为已经实施中的旅游法,需进一步明确和体系化第九章中的“问责制”,才不负于这一部人们期盼已久的法律。(和静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