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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新政将非税收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2013年10月14日 15:24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目标就是要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通过立法规范起来。”海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昨天就本月实施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他表示,出台《条例》是为将现行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改革通过立法加以保障,切实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与时俱进

  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理顺政府间分配关系。

  据了解,我省2006年实施的《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使我省非税收入管理逐步进入了较为规范的轨道。

  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同步发展稳步增长,规模不断扩大,非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全省非税收入达到383.3亿元,为同期地方税收收入350.8亿元的1.09倍。

  “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理顺政府间分配关系。”该负责人说,老办法实施已有7年,有些内容需与时俱进,进一步充实完善。同时,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谁收费、谁使用”的收支挂钩情况;二是一些市县和部门还存在违规缓、减、免征非税收入情况;三是相对于税收的制度体系,非税收入在立法方面显得较为薄弱。

  “科学界定非税收入的概念,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是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立法的重要前提。”该负责人说。

  为此,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做法,《条例》明确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即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关键词:收缴分离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非税收入有哪些?项目是如何设立的?该由谁来收取?一直以来,很多人对这些问题都不是很清楚。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非税收入具体有9大类,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只有把好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关,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管理非税收入。”他说,《条例》对各类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进行了规定,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罚没收入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执收。除非相关法律文件对委托执收非税收入有规定,否则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条例》还明确了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规定了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条例》还明确了代收银行条件,约束了代收行为。《条例》规定了代收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条件,即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均可代收非税收入。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申请代收非税收入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与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布。针对以往代收银行受增加自身存款额度利益的驱动,压票、不及时足额划转非税收入资金入库(户),导致大额资金沉淀在代收银行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代收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纳、清算非税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划转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关键词:缴款人权益

  5种情形执收的非税收入应办理退付。

  “《条例》特别要求保护好缴款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条例》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款人”)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对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为防止执收单位违规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例》规定,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者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即时予以公示。

  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执收以及误缴误征非税收入等情况,《条例》还规定了5种情形执收的非税收入应办理退付:违法执收的;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退付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的审核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时限与前文同;执收单位应自收到退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条例》规定,非税收入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专款专用。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政府或其财政部门按成本补偿、统筹调剂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制,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 单憬岗 通讯员 杨涛 黄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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