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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将发过渡生活救助金

2013年10月15日 13:58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福建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将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昨日,省政府消息称,《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已印发。

  将自然灾害响应划分为四个级别

  我省将自然灾害响应划分为Ⅰ级响应到Ⅳ级响应共四个级别。其中,最低级别的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共四种,首先是自然灾害导致其中任一情况: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其次,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预案;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标准可酌情降低;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预案要求,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并向同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要拓展两岸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要提出过渡性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此外,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预案还表示,要拓展海峡两岸减灾救灾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闽台防灾预警、灾情信息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合作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互援方式研究,逐步推进受灾民众互助的实施。 (记者 张小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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