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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捐款使用不当全退”应成慈善共识

2013年10月18日 10:0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港府表示,援助雅安地震的慈善款如证实有任何不当使用拨款的情况,相关款项均须全数退还赈灾基金(10月17日《南方日报》)。

  在我们固有的传统思维中,捐出去的款就意味着“泼出去的水”,受捐人如何使用,都使用在哪里,完全就由受捐人自己做主,爱咋咋地,捐款人从没有追回的想法,不但羞于出口,也让人觉得有悖情理,从这一点看,香港特区政府似乎有些“不近人情”,钱也捐了,慈善也做了,四川人民也表示感谢了,哪还有使用不当全数退还的道理?其实细想一下,这样的退还还真不是没有道理,港府捐款,是香港市民奉献给灾区人民的一片爱心,既然是救灾捐款,就理所应当全部用在灾区人民身上,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解决迫切急需的实际问题,如果这些捐款被挪作他用,没有花在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方面,势必意味着港人的爱心被滥用,人家要求追回或退还确实也应该。实际上,这也不是港府议员们第一次提出这种要求,更不是针对四川。

  事实上无论是我们的某些慈善机构还是一些地方政府,也确实存在着善款使用不透明甚至“打酱油的钱用在买盐上”,而至于灾区安置房建设等项目偷工减料,甚至遭受某些官员克扣贪腐被查出的更是屡见不鲜。捐款使用不当全数退还,无疑是监督善款使用的一剂良药,而我们内地很多慈善家和爱心人士,受传统观念影响往往认为既已捐款就已奉献了爱心,至于接收人或受捐人怎么使用,都是用在什么地方大多羞于问及,实际上,这样的爱心不但会被某些人滥用,导致爱心被“打折”,甚至会让真正需要捐助的受困者得不到及时救助,爱心不但得不到充分体现,反而造成了“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妨也要转变观念,无论地方政府还是慈善家,在向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一次性捐出大笔款项时,也不妨附加上一条“使用不当全数退回”,这样既是一种监督方式,也更能促使受捐地区或受捐单位阳光使用捐款,使得有限的捐助能够使用在受助者的“刀刃上”,我们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更强调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兄弟关系,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这不是不讲情理,而是对双方负责,将“捐款使用不当全数退还”作为一项常识纳入捐款条款记录在案,尽管有些苛刻,但对于受捐地区和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众而言,实在是善莫大焉。(朱永华)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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