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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2013年10月18日 16:23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海口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今天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小型水库管理水平,减少小型水库在汛期对下游造成的隐患。

  市水务局介绍,海口市现有小型水库115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4座,小(二)型水库91座。《方案》中明确“镇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度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小型水库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小型水库防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

  《方案》明确了管护范围。有些水库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国土部门在划分农业用地或者灌溉区域时已经超出水库保护范围。因此,《方案》根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琼府办【2004】103号)规定来确定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设计洪水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30米以内区域。

  《方案》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在《方案》中明确市水务局的管理责任是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水务局实施全市小型水库管理的规范指导、防洪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水务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组建管理队伍、落实防汛责任、制定管理制度、筹措管理资金。(记者黎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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