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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保治理需要形成合力

2013年10月21日 14:32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4月份以来,省检察院、海口市检察院、美兰区检察院强化三级联动协作,督促环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推动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下属6家养猪场水污染综合治理起到极大助力作用,排污整治已取得一定成效。(详见本报10月18日A03版)

  这起环境污染治理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司法机关强力介入环保的积极意义和力量。环保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涉及面很广,单一的治理手段往往很难奏效,需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手段、行政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司法工作的参与能够使环保大格局更为健全和完善。我们希望,在环保事件中多看到一些部门集体介入、形成合力,我们更加希望,企业能主动地承担起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要总是待到酿成大祸、木已成舟,把治污拖到社会治理的最后保障手段———法律解决的地步。

  罗牛山养猪场这起治污案例与以往环境保护事件的不同就在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多个机关部门都参与到了监督督促涉事企业进行治污整改的过程之中。罗牛山农场6个养猪场已经违规排污多年,此前省、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虽对养猪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环境污染持续加剧。检察机关对此采取了发出检察建议等措施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省纪委、监察厅、银监会、证监会以及财政部门进行了联动,对企业真正形成了触动。

  其实,如果企业在这一步仍然无动于衷,司法部门还储备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等手段。当行政执法的刚性不足而出现力有不逮情况时,司法手段就可以起到有力的支持与补充作用。这样,就能较好地纠正以往环保治污中对行政手段依赖较大的倾向,违法企业有可能会付出比行政处罚高得多的违法成本。

  最近几年,我省司法机关进行了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的有益尝试,如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兴做法刚刚起步,我们非常乐见多个部门参加到环保大合唱中来,因为这项艰巨的任务离不开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并且,污染损害的往往是公共环境利益,难以落到具体的个人头上,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障碍,此时更需要相关部门站出来,代表公众利益。

  回头看排污企业的环保责任,有些企业承担着“菜篮子工程”,还肩负着平抑物价,维持民生的重任,如果简单算经济账,要求这些企业严格治理污染、承担治污成本,可能会增大企业压力,轻则减利,重则难以为继,进而影响“菜篮子”供应。解决这一两难问题,一方面要企业认清自己的社会责任,尊重公众的环境权这项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关系民生的生产项目,相关部门应该不吝动用环保扶持资金等资源,支持企业进行技改,以科技的力量化解污染困境。(袁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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