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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厦门城管遭泼硫酸事件 嫌疑人家属对视频提质疑(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2日 00:32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我想从观察的角度来看,城管执法人员在这个时候将这个视频对全社会来进行公布,首先他是想通过这种视频的公布来达到对事件关键过程和环节一个公开的作用,应该讲这个公开是在姿态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正如网友提到的,如果公开的话,可能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公开将会更有说服力。另外,可能执法人员公开这个视频也有一种危机管理或者叫公关这样一种考虑。因为在过去很长时间里面,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暴力,不论是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还是执法人员成为暴力的受害者都是一个敏感问题。因此,一旦发生暴力可能都会是一个比较,应该说是一种行政执法危机管理的情形。我觉得城管执法人员,厦门的执法人员在这个时候公布这个视频也有这方面的考虑,我觉得如果是这方面的考虑,那么未来这种进一步的互动和回应才是关键的。

  主持人:

  好,王教授,稍后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

  在录像中我们看到的是冲突的双方中一方这样的视角,那么我们很想另外一方看到的事情又是一个什么样子呢?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这就是邵家被城管执法部门拆除的仓库,现场一片狼藉,邵某通的儿子邵渊超表示,这座仓库是全家举债20万元建设的。因此,当他们赶到现场看到被拆除的仓库后情绪非常激动。

  邵渊超:

  已经被拆了那么多,心里很难受,想去表达一句愤怒,肯定是会愤怒,但他们在执法中,我连去阻止他们都没有。但是拆完之后,想说句心里话,他应该让我说,他如果让我说了,也不会导致今天这样的结果。

  解说:

  邵渊超认为在当地这样的违建还有很多,自己主要想和执法人员理论,为什么自己的被拆了,而别人的没有拆?

  邵渊超:

  拆完了之后,他们要走了是不是?要走我就给车拦住,我说我跟你们领导说一句话,我就要跟他传递这一句话,他们不让我过,把我抬到旁边。然后第二次,我再给他围起来,我说就要跟你们领导说一句话而已。

  解说:

  邵渊超说因为说不上话,他两次拦截施工车辆,并阻止执法队伍离开。但是第二次拦车时遭到城管执法人员的殴打。

  (电话采访)

  邵渊超:

  把我脖子勒住,往我胸口这边打,打我胸部,还有我头。

  解说:

  邵渊超认为,是因为看见自己被打以及母亲在冲突中晕倒在地时,才导致父亲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向城管队员泼洒了酸性液体。

  邵渊超:

  老妈老了,思想就是,她拿那个桶装那个屎尿泼他们。然后她背这个(孙子),然后冲过去要打我老妈,连这么小的孩子背在身上也要打,然后我老妈就晕倒下去了。晕倒下去,估计我老爸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解说:

  在16日拆除的现场,邵渊超所说的是不是事实?城管的摄像有没有拍到?或者拍到了没有对外公布,我们不得而知,一切还需要等待调查。而在被拆除的仓库废墟前,租下邵家仓库的木制品加工厂厂主张先生说,他是去年10月份租下的这间厂房,拆除前一天刚交了一万元的房租,16日的拆除让他们措手不及。

  厂主 张先生:

  大概就是9月29日、30日左右下了一个通知,他们说两天之内来拆迁,我们就把东西全部给整了,全部都清了,结果这半个月都没看见人,我们装修这么多,钱投这么多,也没人来拆,我们肯定以为房东肯定是疏通好了,他不会来拆了,我们又来生产的,结果半个月了直接就来了。

  解说:

  据了解,今年5月23日,厦门同安城管行政执法局曾向邵某通发出询问通知书,并得到当事人确认为违建,其后多次要求其自行拆除,但邵某通一直拒不履行。

  (电话采访)

  记者:

  那等于是你家是第一家被拆的?

  邵渊超:

  没有,说句心里话,也有两家被拆的,我们是清楚的,并不是我们村的。

  记者:

  如果是在你们之前已经拆了其它人家的,你们家不是在最前面,你是不是就会觉得这是一视同仁了?

  邵渊超:

  对。

  主持人:

  看完这段录像之后,我想到了自己在《新闻调查》做采访记者时候的一个感受,在做了很长时间的调查记者之后,我发现在面对同一个事实的时候,当你采访不同的事件的当事人,就是不同的当事人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他们对同一个事实的讲述是如此的差别之大,你都不能分辨到底谁说的是事实。就像刚才我们看到的事件另一方可能他们呈现的就与城管所拍摄这样的录象就有不相同的地方了。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王教授。王教授,我们在看到了另外一方这样的视角之后,我们怎么去看待这样的一个视频,我们能不能把城管所公布这样的视频当成判断这件事情谁是谁非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王锡锌:

  从常识上来讲,就像你刚才所说的每一个人看到同一个场景,他的角度不一样,他的立意考量不一样,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从常理来说,我们应该是要将多方位的视角结合起来,将多方面提供的信息综合起来才会看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仅仅只,证据也是多样化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对他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反驳性的证据,所以无论是从常理,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都应该是全方位的来考虑不同的当事者、不同的视角所呈现出来的这些信息。

  主持人:

  那王教授您看由执法部门所公布这样的一段视频和,比如说经过调查得到的现场的其它一个角度的这些口供,他们在作为证据的分量上、程度上是相同的,还是说有侧重?

  王锡锌:

  如果说提供的这样一些信息,无论是视频、录像、资料,还是证人的证言,还是现场目击者的一些陈述,其实在法律上他们都是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应该讲只要符合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这三个要素,他们其实都是法律证据,都是应该同样来对待的,所以我们在这里面,警方其实现在有一个很好的切入口,现场有大量的目击证人,那么这些人他们看到了什么,以及视频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视频又呈现了什么,我相信其实如果这个方面都能呈现出来,这个过程的真相的还原其实并不是很困难的。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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