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帮工上房触电身亡 房主租户被告都要赔偿

2013年10月23日 21:00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一名男子在新疆哈密市新民六路与新民五路连接处的一间平房屋顶触高压电线身亡,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该平房房主和租户都难逃干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好心帮人触电身亡 男子亲属来告状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毛某承租被告赵某修建的位于哈密市新民五路的一幢二层楼东面房屋一间。毛某承租后,在该房屋屋顶放置了无线电视卫星接收装置。2012年11月10日,毛某打电话叫胡某到他的承租房帮他搬家。胡某按照毛某的要求上到该承租房屋的屋顶拆取电视卫星接收装置时,触及屋顶上方的高压电线,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的家属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房主赵某和承租人毛某共同承担死者胡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胡某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违章建房忽视警示 导致惨剧发生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6年4月8日,哈密市西河区国土资源管理所给被告赵某发放《哈密市城郊乡宅基地划拨证书》一份,划给赵某大营门村0.4亩土地。赵某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一院平房。该房屋位置属于哈密市丽园街道管理区域。2012年4月,赵某在原修建平房的基础上加盖了一层房屋,当时二层屋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大概是1.4米。2012年9月,将其中二层东面一间房屋出租给被告毛某居住。

  2011年6月3日,地区行署督察室曾对陶家宫镇、丽园街道区域内违法建房情况进行过督查汇报,并出具了《关于对陶家宫镇、丽园街道区域内违法建房情况的汇报》,其中在“关于新民五路技校后侧违法建房情况”部分载明:“近来,部分居民为获得拆迁补偿,在10千伏西技线厂支线盐化小区分支线1-5号杆导线下,在原有住宅房屋上加盖二层,严重影响了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导线离违章建筑房顶距离0.3米,随时将会发生人身伤亡的停电事故。”

  2012年5月11日,地区电力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也向赵某送达了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整改(隐患)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3日之内将加盖的二层楼房自行拆除,在未拆除之前严禁上人,并在涉案房屋南北两边外墙悬挂有“严禁攀登”的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时,胡某是按照毛某的要求踩着毛某给其提供的梯子上的屋顶。

  过错分析责任分担 房主租户各赔40%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受害人胡某是成年人,毛某要求其攀爬屋顶拆取电视卫星接收装置时,胡某忽视了墙上的警示标志,未对周遭环境作出正确判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毛某作为被帮人,胡某是在他的承租房帮忙搬家,并按照他的要求攀爬到该承租房屋的屋顶拆取电视卫星接收装置。毛某明知其租住的房屋上架设有高压电线,在胡某上房顶取有线电视接受器时,没有及时提醒屋顶存在危险状况,而是为胡某找来梯子,让其上去搬设备,以致发生胡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毛某应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虽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其在房屋上加盖二层房屋时应当考虑到原有房屋屋顶上有高压电线的问题,却没有与哈密电业局取得联系,即行施工,赵某的行为增加了居住环境的危险性程度,赵某对胡某死亡后果的产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哈密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毛某和赵某分别赔偿胡某亲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366188元的40%,计146475.2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通讯员 姚洪斌)

【编辑:朱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