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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对政府发函干涉司法审判说“不"

2013年10月24日 09:45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今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复旦大学在读博士孟建伟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新京报》10月22日)

  在过去,的确存在一些怪异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直接向法院做指示,或者让政法委进行协调,以此干涉司法审判。当年的佘详林案、赵作海案都是这样审结的。因为同级法院的人、财、物往往为同级政府部门所控制,法院往往要尊重或者说是屈从当地政府的意见。现在,晋源区故技重施,又开始干涉司法审判,只不过级别低于审判该案的法院,只好以公函的形式“求情”。

  但是,即便是“下向上”的“求情”,也是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太原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刑事案件,被告方如果感觉处理不公平,完全可以上诉,而不能谋求法外的势力来干涉法庭审判。而政府是公众的政府,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政府理应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带头支持法院公正审判,不对法院的审判说三道四。

  而且,地方政府公函往往以“维稳”为名求情,暗藏威胁,更会对法院公正审判带来负面阴影。太原市晋源区的公函中提到,武瑞军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其家属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

  众所周知,“维稳”是敏感话题,用“维稳”来向法院施压,法院不可能不考量,问题在于,“维稳”并非法定因素,用“维稳”来为被告人减轻量刑,于法无据。何况,法院“维稳”是大局的稳定,并非被告人的稳定,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家属上访就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会稳定吗?

  因此,政府向法院发公函,为被告人求情是应当绝对禁止的。只有一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向法院发公函,就是政府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比如说被告人系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可以发文证明他的主体身份,他的收入情况,他平时的一贯表现,等等。否则,政府以任何形式为被告人求情,都有违政府自身的职责,会影响到政府公信力,也会干扰到法院的公正审判,更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法院公正审判的信心,万万要不得。(杨 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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