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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设立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制度

2013年10月24日 10:17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房屋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却往往出现纠纷和扯皮。随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这一困扰购房人的问题有了解决方案——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建厅组织13个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记者了解到,我省将设立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开发商为房屋质量第一责任人。为此,我省还将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若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因质量问题扯皮或开发商已经“跑路”,住建部门可动用保证金先行解决质量问题。

  据省住建厅副厅长徐学军介绍,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任务繁重。“今年前三季度,累计监督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达到96880个,建筑面积8.45亿平方米,占到全国的9%。”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说,《办法》明确了质量责任和义务。“在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责任,以便政府全面监管。”

  记者注意到,责任和义务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我省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在房屋建设中,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开发企业维修、赔付之后,还可另行追究设计、施工、材料等相关单位的责任。而开发商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质量保修责任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管理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徐学军副厅长表示,工程建设质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只要在房屋的生命周期内,都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汪晓霞 陈新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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