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限制退货保护的是买卖双方
2013年10月25日 13:50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
作为消费行为的两大主体,消费者和商家的法律地位平等,理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对于无理由退货来说,不能一味强调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权利,也应明确其理性消费的义务。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兼顾市场规律和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
从草案一审、二审到如今的三审,消法修法一路走来,遵循的就是这一思路。明确列举定做商品、鲜活商品、报纸期刊、电子书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畴,源于这些商品可能存在恶意退货的漏洞,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从而使其利益受损。运费由消费者支付,则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毕竟退货并非质量问题,过错不在商家。
再者,运费自付也能够让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多一分冷静,避免冲动下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理性了,不再对疯狂让利等促销活动趋之若鹜,电商价格战的虚火也能得到降温,转向客户体验、售后服务等良性竞争,从而规范销售行为,推动行业发展。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益处。(河南·张枫逸)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