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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外国小伙在取款机取走他人2000元被罚

2013年10月29日 08:3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荷兰小伙赫尔曼斯(音)喜欢中国,加上妹妹正好来常州出差,于是他便决定到中国来个短期旅游。可是不成想,他的信用卡在常州取不了人民币。钱没带足的他分别试了邮储、农行两台ATM都失望而归,等到第三台建行ATM时候,意外发现别人卡没取走,于是取了别人2000元“应急”!民警找到他,他主动从杭州赶来接受处理,万幸的是,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但是违法还是要担责的。小伙退还受害人钱款不说,还被罚了5000元,并且必须延长签证时间,小伙直喊后悔。 

  粗心大意

  打着电话去取款忘了拔卡

  仇先生今年24岁,在常州市高新区一家企业工作。10月14日下午3点半,他拿着储蓄卡在汉江路建行ATM机取了1000元钱准备去买东西。可当时因为是接着电话取款的,一心二用分了神,拿了钱就匆匆出门,把银行储蓄卡落在了ATM机里。没一会,仇先生的手机突然收到了几条短信提示,连续响了6声。等到了不远的蛋糕店,仇先生打开手机一瞧,发现了3条取款短信,提醒卡上竟然有3笔1000元的取款记录!

  “3点34分是我自己取的,3点35分的两笔是被别人盗取的。”仇先生看到短信才反应过来,他的银行卡忘记拿了!“贼应该还在!”情急之下,仇先生迅速跑向百米外的银行!可到了建行刚刚取钱的ATM旁一瞧,银行卡已经不见了,取款人也消失了。

  仇先生想想卡里还有7000元,便去挂失!银行保安帮助仇先生挂失了银行卡,仇先生随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然后将仇先生带回派出所。但因为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2000元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警方当时仅帮仇先生办理了调取监控的“介绍信”。

  意外发现

  取走卡里钱的是个外国小伙

  次日,仇先生拿着派出所的“介绍信”在银行看到了监控画面。视频监控显示的结果令仇先生大吃一惊,取走卡里钱的是一个“老外”,白皮肤短碎发黄头发,头发前一点刘海上翘,不胖不瘦,从峨眉山路过来的,上身穿格子衬衫,下身牛仔裤,脚穿一双休闲鞋。

  银行保安看过监控后,告知仇先生,这个老外有点面熟,看见过这个老外来办过业务,应该在这附近某德资企业上班或居住。仇先生听到这话,便问外企位置,建行经理提供了一个线索,说峨眉山路上一个外资企业老外比较多,仇先生便和老婆找到一个做刀具的外资企业,试图入厂找人,被拦住询问。前台在得知二人是来找“顺钱”老外时。便立即表示,他们这的老外都是高管工程师,素质高,不会做这种事的,拒绝了他们找人的要求。

  由于仇先生都是自己在奔波寻找“陌生的外国人”,事情发展到这里,他十分不满,当晚回家在网上发帖质疑了派出所,认为警方是在敷衍办案。

  “虽然案值不够立案,但河海派出所民警一直在积极帮助仇先生寻找取走钱款的老外。”高新区警方表示,事情并非仇先生想得那样,民警一直在积极调查,只是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搞清楚的!据了解,警方当天就调取了沿路的监控追踪,后在常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和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帮助下,确定取钱男子叫赫尔曼斯,是荷兰人,今年28岁的他曾经入住过高新区一家酒店!

  可民警赶到酒店,赫尔曼斯已经退房。10月18日,通过多方寻访,民警了解到,赫尔曼斯的妹妹是荷兰G-STAR服饰的员工,常州天宁区某服装企业为G-STAR代工服装!在赫尔曼斯来中国前,他妹妹就到常州出差来了。赫尔曼斯是来中国旅游的。发现线索时,赫尔曼斯已经到了杭州!10月23日,在服装企业的配合下,民警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上了赫尔曼斯的妹妹。

  处理结果

  退还2000元,并处5000元罚金

  赫尔曼斯的妹妹发现警方的联系后,知道哥哥做了这样的事情,立刻跟哥哥进行了联系!赫尔曼斯也知道自己不对,次日下午,便赶到河海派出所接受常州警方处理。在派出所,赫尔曼斯说,因为他的万事达信用卡ATM机无法识别,试了两家银行ATM都没能取出人民币,所以又来到附近的建设银行想试试,但意外发现了仇先生的银行卡。为了“应急”,他取了两千。但取出来后就后悔了,因为知道这事做得不对,他在银行转悠了一圈后,纠结地离开了。赫尔曼斯说,他曾想把钱和卡退给银行工作人员,但后来还是担心麻烦,先走了。可是毕竟钱不是自己的,花得不踏实,2000元钱他到现在也没敢用。赫尔曼斯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羞愧。最后,民警对赫尔曼斯处以退还2000元现金,并处5000元罚金的行政处罚。赫尔曼斯表示接受处罚,并希望当面向仇先生道歉,但最终被仇先生拒绝。

  警方解读

  只罚款没拘留,是不是判轻了?

  看完仇先生和赫尔曼斯的事件,很多人都有一种疑虑,盗窃立案标准低,600元就够立案,赫尔曼斯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盗窃?盗窃罪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到底怎么区别?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王铮。据介绍,在2009年12月以前,这种持卡人卡落在ATM机里,钱被他人取走的案件,公安机关对其定性一直存在分歧。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对“冒用他人信用卡”做了明确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就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体要件中就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如此一来,处理这类案件都是参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来定性。

  赫尔曼斯明明从仇先生的储蓄卡里把钱取走的,为什么就成了“冒用他人信用卡”了?对此王铮解释到,“冒用他人信用卡”里的“信用卡”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并不是市民日常生活所指的那种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需达到5000元人民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赫尔曼斯为什么只处5000元罚金却没对其行政拘留?对此,王铮告诉记者,之所以只处5000元罚金是因为考虑到赫尔曼斯有自首的情节。因为此案是行政案件,常州公安机关没有异地传唤的权利,常州警方发现赫尔曼斯的时候,他人在杭州,因此就不能传唤!常州警方与其妹妹联系上后,赫尔曼斯得知常州警方在找他,立刻放弃旅程,赶回常州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这被视为自首。根据自首从轻处罚的情形,才对赫尔曼斯处以5000元罚金,不存在偏袒。(通讯员 万雷鸣 扬子晚报记者 张斌)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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