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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做15年临时工被辞退无补偿 仲裁不予受理

2013年10月29日 09:4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连续工作了15年之后因为单位撤销而被辞退,却因为“临时工”的身份得不到一分钱补偿。这样的事合理吗?

  在温州苍南原灵龙公路的一个收费站当炊事员的宋大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为了这事,宋大姐跑去申请劳动仲裁,不料却被告知,她2006年4月就满50周岁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现在才来申请仲裁,早就过仲裁时效了。

  这件事最终闹到法院,宋大姐也还是败诉了。无奈之下,她找到苍南县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

  老临时工被辞退

  失去生活保障

  宋大姐1956年出生。1994年9月,38岁的她进入收费站当上了炊事员,算是一名临时聘用人员。

  这一“临时”,就是15年7个月之久。

  这期间,收费站和宋大姐大多数时间,都没签订劳动合同,只在2002年至2004年,连续3年分别签订了3份临时聘用协议书。

  收费站也一直没为宋大姐交纳社会保险金。

  2010年2月,省内一批公路收费站被撤销,宋大姐所在的收费站也名列其中。

  收费站没了,宋大姐也被辞退。

  没有保险,也没有相关劳动补偿,失业后,宋大姐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困难起来。

  一个多月后,宋大姐向收费站上级单位,也就是当地的交通局,请求劳动补偿和相关保险补偿,但却被拒绝。

  超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2010年4月,宋大姐找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上述劳动仲裁。

  然而,她最终得到答复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宋大姐不死心,又聘请了一名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宋大姐1956年4月出生,至2006年4月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本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义务应于2006年4月履行完毕。

  这也意味着,哪一方不履行义务,进而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从2006年4月起算。

  所以,宋大姐2010年4月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才有了“已逾仲裁时效”一说。

  2011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大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抗诉并协调

  申诉人获得补偿

  败诉后,宋大姐仍没放弃,还找到苍南县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仔细分析了这件事,认为关键在于上述“已逾仲裁时效”,是否妥当。

  检察机关认为,宋大姐(1994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在收费站上班,即便年满50岁了,也还在继续工作,继续领取工资,而当时并未发生劳动争议。所以,应当以她主张权利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按照这样的推定,显然还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另外,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作为劳动者,应从立法的精神解释,也就是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不能以其超过退休年龄而剥夺其劳动权益。

  况且,用人单位在没有帮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前提下,终止合同应该通知到位,否则,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退休待遇的前提下,还要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明显不符合民法精神。

  2011年7月,苍南县检察院提请温州市检察院抗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

  今年6月,温州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边和法院沟通,边和各方协调,经过大家共同努力,宋大姐和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最近拿到了1.8万元补偿。(通讯员 林贤佐 记者 苗丽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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