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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娱乐扰民”监管不应手软

2013年10月29日 13:34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前不久,武汉一小区为防止打陀螺发出的噪音扰民,在广场地面钻了近2000个小洞。小区物业这一“狠招”后,引发市民热议。一些外地小区甚至准备效仿这一做法……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小区因打陀螺而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常见。一边是众多居民抱怨陀螺抽鞭声扰民,另一边是陀螺爱好者们的健身需求。有办法化解这些矛盾吗?(10月28日《楚天都市报》)

  诚然,这类纠纷事件中会出现两种权利,一种“打陀螺”者的玩的权利,一种是旁边居民的休息权利、健康权利。但哪一个权利更重要呢?在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个权利应该让步呢?显然是前者。世界上各种各样的权利多得去了,我们不能因为“放鞭炮”是一种权利,就可以放任个别人天天放鞭炮;唱歌是一种权利,我们也不可能容忍一些人想在哪里唱、想怎样唱就怎样唱。情同此理,在一个“打陀螺”者的权利面前,他们的“权利”应该让位于更高和更重要层面的权利——居民的休息权利、健康权利。

  在这一事件中,只要“打陀螺”的噪音造成任何一户居民不满,理论上就不应该放任这种“权利”存在。能不能“打陀螺”,不是权利与权利的平等,更不是“投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我们只有真正搞清楚,哪一个“权利”更应该受到尊重、哪一个权利更重要,才能在今后处理类似的“纠纷”中站稳脚跟。在我看来,管理者和维权部门必须坚定地站在“居民权利”这一边,必须坚定地对“打陀螺”者的娱乐权利说“不”,这才是政府和公权者的解决这一纠纷的基本责任和基本尺度。

  对这类“打陀螺”扰民事件应该予以严格管理、乃至依法惩处。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广场管理者态度“暧昧”,管理不到位,其责任同样难以推托。相关职能部门原本就应该依法办事、严厉查处和做出处罚,为什么光“劝”不“管”?有法律规定而不依,实际上是在双方权利纷争上“活稀泥”,最终不仅解决不了纠纷,反而让局面更混乱。在我看来,类似的行为的本质就是“扰民”,实际上就是“违法”的“打陀螺”行为,该管一定要管,而且要“义正词严”的管,对于这样的所谓“权利”就应该依法视为一种“违法的权利”,在这类权利争执的特殊场合之下对其也不应该持什么尊重态度。一言以蔽之,“文绉绉”式劝解,“温柔”地管,只会让这些无视他人权利的“伪权利者”更无知,会让这类涉及违法的“打陀螺权利”更嚣张。(毕晓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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