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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监督员”怎么成了“机密”

2013年11月01日 10:44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想向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北京市民孙先生向市交通执法总队递交了“公开已聘用社会监督员姓名与联系方式”的申请。日前对方回复称,社会监督员信息不属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答复”。据了解,目前北京不少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均明确规定社会监督员需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但这些部门均未公示监督员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见10月30日《新京报》)

  “社会监督员信息不属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之说显然站不住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社会监督员承担着收集并反映民意的使命,这就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并参与。不公开社会监督员的信息,市民有问题怎么找他们反映?社会监督员又如何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像北京交通执法总队那样“雪藏”社会监督员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秘而不宣,只对上级呈报备案不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架子看似搭起来了,但监督工作却无法开展;有的聘而不用,只看见热热闹闹地发放那一纸聘书,以聘请始,以座谈会结束,却不让人家行使一次监督权,监督员形同虚设的稻草人一般;有的官多民少,只能说好话不能说坏话,甚至聘请领导干部、企业老总当监督员,且你聘我、我聘你,大家互唱赞歌……

  诸如此类的怪象,恐怕都是不想真正接受群众监督心理的折射。人们甚至有理由怀疑,不敢公开的所谓“社会监督员”,是不是完全虚拟的监督员?聘请社会监督员,就是要有“丑媳妇不怕见公婆”的心态,就是要把藏着掖着的所谓“机密”大白于天下,给群众交个实底,就是要让社会监督员说真话、敢揭短。否则,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打造透明政府云云,都是空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难以保障,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伤害。

  接受群众民主监督,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社会监督员可谓紧盯行政机关的“第三只眼睛”,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既然如此,只要聘请了社会监督员,行政机关就应主动公示社会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社会监督员名副其实。(何勇海)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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