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举证倒置给消费者“真权利”
2013年11月01日 13:1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0月31日中国广播网) 现实生活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情。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要证明是商家的责任,消费者得自己拿出证据。因为要举证,要鉴定,维权的门槛是很高的,这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了折扣。
要改变这种权利的弱势状态,就应该将举证的责任交给商家,这既是一种责任的厘清,也是一种权利的厘清:既然商品是商家提供的,自然应该主动证明商品的质量,而不是以一句含糊的商品没有问题,将举证的责任踢给消费者;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不需要具备多么专业的知识,或承担多么沉重的成本。
举证责任的改变,看似只是一个小小的细节,指向的却是一个基本的,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常识——维权的门槛决定了救济的效果,决定了权利的真实与否。只有不断降低维权的门槛,让权利救济变得自然、顺畅,权利才能变得真实具体。从这个角度看,商品举证责任的改变应该成为一个范例。(李劭强)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