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治理官员兼职好规定需硬执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10月31日新华社电)。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两头占好处,既引发不正当竞争,又助长不正之风与腐败。对此,相关治理行动一直没有间断过。2004年,全国曾清理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此后,新修订的公务员法、2010年出台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组部、中纪委近年来多次下发的文件,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并未终结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乱象。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痴迷于权力自肥,不愿用党纪法规来“革”自己的命;二是相关制度规定缺乏足够的刚性,留有不少可钻的“空子”;三是监督无法摆脱“权力干预”的阴影,成为“纸上谈兵”;四是查处落实不到位,热衷“运动式”治理,鲜见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
本次出台的《意见》尽管是又一次“重申”,但刚性十足,可操作性强。一是过往那些“原则上不得”、“一般不得”的字眼被“严禁”、“不准”等取代;二是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数量、年龄、任期等作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一些制度漏洞。这些细节之变,释放出动真来硬的强烈信号,为治理官员在企业兼职任职乱象开了个好头。而要将之落到实处,成为常态,不仅需要官员珍惜权力、敬畏制度,更需要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让制度真正发挥威慑力。(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