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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致患者存活机会丧失 被判担10%责任

2013年11月05日 11:10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病人患有恶性肿瘤且已到晚期,几无存活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出现误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借鉴国际司法界适用解决类似医疗纠纷的“存活机会丧失理论”,首次判决误诊的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

  今年5月,张某因腹部疼痛到慈溪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局限性腹膜炎、肠梗阻、急性阑尾炎,当日做了手术。10天后,张某腹痛加剧,再到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并住院治疗。此后,张某转其他医院诊治,被确诊为低分化腺癌且已转移,无法进行手术。

  张某去世后,其家属以医院误诊导致病人错失治疗时机、丧失治愈疾病可能,以及导致病人生命年限缩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医院称,虽然存在误诊情况,但张某从腹痛就诊到最后去世总共不到三个月时间,其所患癌症本来就已到晚期,目前的医学技术难以救治,因此,其死亡由自身疾病所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罹患的是一种恶性肿瘤,治愈率极低,但医方诊治过错使其丧失了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或丧失了生存的可能性。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存活机会丧失如何进行赔偿的明确规定,但国际司法界有一种适用于解决此类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借鉴该理论的空间。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原告损失10%的责任和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章晓波 王颖)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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