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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根治“一票否决”关键在依法行政

2013年11月05日 13:39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官员“一票否决制”在我国已实行30多年,在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大事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招商引资、信访等方面,一些地区滥用“一票否决制”,“导致下级不惜造假穷于应付、依上级行政不依法行政等”。知情学者透露,“一票否决”的地方乱象,引起高层关注。(11月4日《新京报》)

  “一票否决制”这个原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表决时所采用的决策表决制度,近些年被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和一些企事业单位广泛采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信访工作“一票否决”、招商引资“一票否决”……“一票否决”制俨然变成了一个筐,一些地方政府想强化哪方面工作,就装到“一票否决”这个筐里。

  客观上讲,“一票否决”作为一种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为了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性,即提高考核指标体系中相应指标的权重,突出政府在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但一个硬币有两面,尤其是当“一票否决”过多过滥时,所谓的“中心工作”因为中心太多也就没有了真正的中心,进而淡化和弱化了真正的中心工作。针对滥用“一票否决”的副作用,《半月谈》早在几年前的一篇报道中就有总结,大体说来有三点:一是“一票否决”过多使地方政府或下级单位不堪重负,二是促使地方政府或下级单位为完成任务弄虚作假,三是“一票否决”使一些政府部门自身权力膨胀,一旦某项工作被列入“一票否决”,就意味着相关职能部门多了一项可以“兴师问罪”的权力,更有甚者成为某些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应该说,“一票否决”过多过滥的副作用早有全面而深入的讨论,无需再赘言。当追问的是,既然各地都对滥用“一票否决”颇有微词,而“一票否决”却仍大行其道,甚至愈演愈烈呢?只有找到生病的原因,方能更好地对症下药。

  事实上,“一票否决”被异化的原因并不难找到。正如一专家所言,“一票否决”制度折射出的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无奈,其潜台词是:现有法律或制度框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靠赋予更高层级机构审核相关部门业务时享有“一票否决”权,以此起到震慑作用——明明相关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却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处理,反而退缩到行政层面用行政机关的“一票否决”去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依法行政的规避。

  诚然,在推崇依法行政的环境下,无论是安全生产,还是计划生育,还是其他的“中心工作”,都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各级部门乐于采取或被迫采用“一票否决”来推进和监督下级工作顺利进行,本身就已经折射出了依法行政并未完全落地。因此,要规范“一票否决”,一方面固然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另一方面更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试想,当政府的一切活动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时,“一票否决”无形中就被融入法治轨道。具体说来,就是要依法限制上级政府不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的随意性,促使任何“一票否决”考核指标的设置必须具有法律或政策依据。(邓子庆)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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