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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厘清三大核心问题

2013年11月06日 13:52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正面临契机。2003年以来,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增多,但就地方先行先试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来看,未来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至少需要厘清“买什么”“怎么买”和“谁受益”三个核心问题。

  国务院年初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而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还包括了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城市规划、环保等诸多内容。其中,仅城市管理服务涉及的范围就极广,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在哪里,首先值得探讨,

  从法理上来看,政府服务外包的底线是将政府承担的某些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转交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政府的执法职能——即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必须获得法律授权,不得随意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因此,适合政府购买(或按国际更通行的说法“外包”)的公共服务应具备竞争性、开放性、社会性的特征,而政府的行政权和执法权决不能转移或外包。因此,各地应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购买服务的内容予以明确,细化什么是“适合市场化”提供的公共服务。

  当前,在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直接委托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或者组建非营利组织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务的情况并不少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给予人情或熟人关系,不签合同的状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在未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中,还应当制定严格的招标、评估、监督等法规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充分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第三方独立机构、媒体、公众的有效监督。无论是委托、承包还是采购,都应该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在购买过程中有充分的定价、竞争、讨价还价、选择;即便是对于委托这种非竞争性的方式,承担服务的对象也应是经过充分市场竞争“过滤”下来的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独立组织;委托过程中也应有充分的定价谈判。

  此外,与一般性政府采购不同的是,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的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会公众。在此情况下,“购买”的资金也应逐步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未来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应该保持一个稳定的水平,使得资金投入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相匹配。(康逸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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