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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逾九成受害者无视铁路警示标识

2013年11月07日 16:43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上铁中院发布审判白皮书,通报了近3年来涉铁路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显示:3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铁民事案件共338件,其中,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案件,特别是路外伤亡案件占了较大比例,约占案件总数的1/4。这些案件中,九成以上的受害者无视铁路沿线、道口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最终酿成苦果,还得由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聋哑人翻越护栏,担责七成

  去年12月的一天凌晨,上海铁路局所属某次列车运行至淮南绕行线合肥北站至合肥站区间,司机发现王某正站在铁道线上,即紧急停车并鸣笛示警,但仍与王某相撞,致其身亡。王某家属将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5万余元。

  经调查,列车运行限速为100千米/小时,铁路两侧设置有1.8米高的金属护栏,铁轨间存有农作物。事发时列车时速74千米/小时。而受害人王某为聋哑人。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线路周围设有明显护栏等保护措施,但线路中间存农作物,违反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反映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受害人虽为聋哑人,但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由上海铁路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11万元。

  不走涵洞跨铁道,担责八成

  2011年2月的一天深夜,江苏省姜堰市村民黄某在宁启铁路姜堰站处横越铁道线。当时,正以时速107千米运行的某次列车经紧急制动无效,发生撞击导致黄某身亡。家属认为,铁路局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地附近有涵洞可供穿越铁路线路,通行情况良好。且事发时线路两侧为距地面高约3米的土坡,土坡未设可供行人上下的台阶及道路。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黄某横穿铁路线发生的。

  由于铁路方面已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最多承担10%-20%的责任。法院判定,上海铁路局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4万余元。 本报记者 顾一琼 通讯员 郑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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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铁路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上,《解释》规定了两个标准:若铁路企业完全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则在20%-10%之间承担责任;若未尽到,则在80%-20%之间承担责任。

  衡量铁路企业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标准,在于其是否达到了法定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足以引起普通大众的警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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