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岁老人状告83岁女儿索要赡养费遭拒引纠纷
中新网重庆11月13日电(章彦淋 张佳雯)108岁老人状告83岁女儿索要赡养费遭拒,其83岁女儿只愿每月多付20元赡养费。记者13日从重庆市江津法院获悉,判处83岁廖某玉每月支付800元作为丁老太太的赡养费。
在“长寿之乡”重庆江津百岁老人并不鲜见。丁老太太现年108岁,现2子1女健在,分别为83岁的二女儿廖某玉、72岁的三儿子廖某海、68岁的小儿子廖某才。
2003年,丁老太太年老体弱,便要求子女照料。3子女协商后签订协议,卖掉丁老太太的房子得款24500元,将老太太搬到小儿子廖某才家中居住生活;卖房钱由廖某才代为保管安排,用于母亲治疗、护理、后事所用;三儿子廖某海每月给付老母亲150元生活费;二女儿廖某玉由于体弱多病,原已负责办理了父亲后事,不再负担老母亲的生活费用。
协议后的十年里,丁老太太每月领着政府发放的“百岁老人补贴金”370元,由两个儿子赡养,日子倒也安逸。
2013年8月,丁老太太在活动时,不慎右股骨颈骨折致残,需专人护理,经济压力陡然增加。
廖某才认为,当初的卖房钱在照料老母亲的十年里早就花完。
廖某海认为,自己一直赡养老母亲,现在自己也是年老多病,需要人照料,不能再给自己子女增加负担;二人都要求二女儿廖某玉对母亲尽孝道。
据介绍,83岁的廖某玉是退休职工,每月有2700元退休金,其4个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廖某玉认为,兄妹三人在卖房时签字画押的协议上已写清楚,自己不再负担老母亲的生活费用,且自己年老多病,4子女先后下岗,自己每月领取的2700元维持其个人的生活也有困难。
经调解,她只同意最多每月给付原告20元赡养费。
由于双方在赡养费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老太太起诉到法院,要求二女儿廖某玉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丁老太太年老且身体残疾,需专人护理,每月所需费用较大,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双方争执较大,案经调解无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