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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黄标车进入限行区域将被罚款200元

2013年11月14日 08:47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资料图片 摄影记者 孙海

  目前辽宁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其中,黄标车占三成左右,其排放的污染物却占总数的70%。如何监管这部分机动车,成为工作重中之重。

  《条例》在机动车污染的有关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多项处罚金额。例如,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大型厂矿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机动车经环保部门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300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此外,未取得资质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罚款。(沈阳晚报、沈阳网高级记者 唐葵阳)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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