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开采企业每天冲洗矿区道路5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和《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于所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和涉及矿石破碎、储运的企业,在开采、储运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表示将逐步关闭距城市建成区10公里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矿山开采工作面 需建设喷水设施
据了解,开采工作中需要的穿孔设备要配套湿式除尘设施或袋式除尘设施,确保穿孔作业过程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要求。爆破设备要通过控制爆破技术减少爆破粉尘的产生,以减少飞石和爆破扬尘污染。矿山爆破要采用机械自动装药取代人工装药。挖掘设备要在开采工作面建设喷水设施,确保挖掘作业面无扬尘污染。
同时,矿石要进行封闭破碎、筛分,各扬尘点要安装集气及高效除尘设施,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20mg/Nm3。破碎、筛分等工段间全部使用密闭式传输长廊运转,加工后的物料要经过水洗后堆放或外运,以减少堆存和运输扬尘污染,矿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1.0mg/Nm3。
存储场地采取密闭或防风抑尘措施
存储场地要采取密闭或防风抑尘措施,成品矿装卸前必须采取喷水措施,以降低装卸扬尘。
矿山开采企业要确保其售出的产品全部使用全密闭式灌装运输车辆运输,以减少运输扬尘。矿山开采企业要对矿山开采工作面至破碎加工工段间的道路及矿山出口至公共交通干道间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每天要对所有道路和加工场地实施不少于5次的冲洗作业,确保道路运输和工段间物料运转无扬尘污染产生。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对所有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作业。
城市饮用水源地 禁止矿山开采
企业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层土的独立堆存,供复垦时再利用。采矿边场、断面、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应覆土,并及时进行绿化。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开采企业要对因采矿活动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及时进行整治,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的可供利用状态,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鼓励企业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分期治理方式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
同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饮用水源地、重要工程设施(水利、电力、通讯、能源等)所在区域、重要交通干道直观可视范围以及其他不允许开采的区域进行矿山开采活动,逐步关闭距城市建成区10公里范围内的露天矿山。(记者 樊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