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规范高管收入“降薪”并非关键
参与互动(0)由人社部牵头进行的央企和国企高管收入调研已基本结束,调研发现,国企高管收入存在较大不平衡的状况,极个别国企高管领取近千万元薪酬。“现在各部委部长年薪也只有十几万元,两者差距非常大”。(11月17日《中国经营报》)
显然,“个别国企高管领取近千万元薪酬”之所以让人感觉不合理,并非简单外在的薪酬数字,而是“央企国企”的特殊企业背景,尤其是由此进一步衍生的国企高管们“政商不分”的特殊而错位的职业身份。一方面,身为拥有行政级别的官员,国企高管们的任职事实上主要来自行政任命,而并非市场化的选聘;另一方面,作为商人和企业经营者,国企高管们所享受的往往又是市场逻辑之下的市场化高额薪酬。这种既能“两头通吃”又能“两头避险”的职业待遇,显然非常不合理、不公平。
要想真正“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简单“降薪”并非根本办法,关键在于,必须充分厘清国企高管身上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如何才能做到这样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际上已做出了很好的回答:“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据此,合理规范国企高管薪酬,或许主要取决于进一步厘清两个方面的挂钩问题,一方面是,将确定国企高管薪酬的方式与其选聘方式密切挂钩,也即,只有在“市场化选聘”前提下,国企高管才有资格享受市场化薪酬,否则,便只能按一般政府公职人员标准来确定薪酬。另一方面是,将国企高管薪酬与其所在国企功能的“准确界定”密切挂钩,若是公益性、垄断性国企,国企高管则应严格限薪、不能简单按市场化标准确定薪酬,而若是营利性、非垄断的竞争性国企,国企高管则不妨按市场化标准确定薪酬,因为在严格遵循“市场化选聘”、“法人治理结构”等市场规则基础上,即便“领取近千万元薪酬”,也并没有什么不合理。(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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