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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3年11月20日 14:12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11月19日,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全面启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需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确保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治区残联高度重视,当日,专门召开培训会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讲解,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邀请拉萨市和吉林省残联有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征收的经验和方法。自治区残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障金征收工作对全区19.4万残疾人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残疾人收入,改善基本生活,还能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为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重要保障。

  据悉,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 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对于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证金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单位名单和应缴保障金数额等相关信息,并委托财政部门从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缴就业保障金至同级财政专户;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并由本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记者田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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