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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犯罪不能单靠法律救赎

2013年11月21日 16: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网络犯罪早已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当中,不能单靠法律救赎,还需要科技、社会等各方共同深化网络的综合治理,才能筑牢网络安全的“防火墙”。

  近年来,除了“法院传票到期”、“银行卡透支欠费”、“医保卡异常”、“网络宽带、有线电视欠费”等诈骗手段之外,还出现了以“冒充电业局称涉嫌偷电”、“假冒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通缉令”、“做淘宝兼职”等新诈骗手段,有的老手段里出现一些新的由头,有的利用高科技,能直接冒充银行客服号给用户手机发短信,让用户上虚假官方网站升级产品,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甚至造成诸多司法难题。

  科技手段为犯罪穿上“隐身衣”以遁形。犯罪大多是通过对程序和数据等信息的操作来实现的,犯罪行为实施后对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很难被发现。比如,实施网络诈骗,只需在网上发布一条虚假产品信息,并公布一个银行账号,就能在短时间内骗取各地网民的大量钱财,与传统诈骗相比,既容易得手,又见效快,且风险更小。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立案、侦查、破案“三难”现象。

  司法机关取证难、电子证据固定难。网络犯罪的超时空性,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务器,犯罪嫌疑人一般把“钓鱼信息”发布在公共信息网上,有关机关要取得固定证据时就必须将网络中的整个网页及其正常信息内容一并复制出来,其证据全貌才能完整体现出来。要收集和固定发给世界各地成千上万人的“钓鱼信息”,其难度可想而知。另外,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计算机只认口令不认人,一些“黑客”盗用他人的密码实施犯罪后,有时即使查到IP地址,司法机关也难以在法律上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这些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或排他性,难以定案。电子证据未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归类和转化程序等问题也成为立法瓶颈。

  法律的滞后性使传统的法律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例如,近年来在网络空间频频出现“裸聊”现象,影响非常恶劣,但司法机关依照现行刑法却无法对其定罪量刑。再比如,“网络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该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如此等等,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权威部门能评估出虚拟物品的价值,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和处理的意见不一致。

  为此,建议:一是借鉴国外网络立法,制定我国的网络行为法,规范各种网络行为。二是对存在于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有效作为诉讼证据打击犯罪。三是建立起网站实名认证和网络诚信机制,重点领域重点保护,以最大限度地防治和减少网络犯罪。四是完善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强网民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掉入黑客或不法分子的陷阱。(张 帆 范开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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