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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场舞”存废不能只看网络“一刀切”

2013年11月25日 11:25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称,广州市将于明年出台新的公园管理条例,考虑新增对广场舞噪音污染的规范和处罚,对广场舞等活动实施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限设备等措施,并拟赋予公园管理部门权限,对广场舞违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此消息引发不小热议,新浪微博紧跟着作了一份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网友支持对广场舞立法罚款,有78%的网友建议该条例应全国推广。

  广场舞的主角是老年人。近年来许多城市内公园和景区逐渐免费开放,再加之老年人口比例逐渐增大,公园、广场、社区各种广场舞“遍地开花”。应该说,广场舞作为老年人“老有所乐”的一种形式,本身来讲是个好事儿,大家自发聚在一起,跳舞唱歌,既健身休闲又能丰富闲暇生活。但在对立方看来,噪音扰民是个大问题,使之越发成为不少网友口中的“社会公害”。围绕广场舞的“老少之争”不断升级,“少”的一方抗议、放猛犬、泼粪等现象屡见报端;“老”的一方也偶有对反对者诉诸武力的。

  笔者认为,虽然网络调查显示有八成网友“反感”广场舞,应注意到,这不是真正的“民意”。众所周知,经常使用网络和微博的群体多数为中青年,调查更多地集中了年轻人的意见,因此调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存疑。

  当今城市广场舞确实存有些许问题,不过不应一刀切禁止和简单地处罚。广场舞“遍地开花”,公园只是其中一隅,人们意见最大的还是在居民小区内或学校周围,且争议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的噪音扰民问题。我们不否认广州公园条例的立法初衷和相关内容,但单纯限制和罚款的举措,只会进一步蔓延人们对广场舞指摘和反感的非理性心理,吞噬“老有所乐”仅有的空间。

  更重要的是,广场舞是否禁止也不应全看“民意”,而应充分考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对老年人来说,聚在一起,唱歌或者跳舞,确实能起到锻炼健身的效果。同时,广场舞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身体上,如今老年人大多子女不在身边,聚在一起“老有所乐”,更是一种精神寄托和心理慰藉。这是老年群体一项正常、健康的多层次需求,非但不能一刀切禁止和处罚,反而应该尽可能地支持和鼓励。

  诚然,任何活动和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一些老年人把在公共场所唱歌跳舞看作是老年人应有的自由,缺乏自律意识,造成噪音污染、扰民等现象,对此,公园、社区与老年人团体之间应该加强沟通,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广场舞进行规范。比如不要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限时段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在远离学校、医院、居民楼等区域划分专门的健身娱乐区域等等。

  从现实状况看,广场舞“遍地开花”,是不是也暴露了城市供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不足的问题?以济南为例,商业健身场所价格较高,市内全民健身中心、五洋健身俱乐部等几处公共健身空间,均需提前预约,远不能满足需求,市民只能去就近的学校操场或千佛山、大明湖等景区内健身休闲,于是,不管公园还是社区,能有一小片空地和广场的地方,就会被老年团队利用为健身娱乐场所,也就是说,老年人活动空间在当下是如此捉襟见肘的。

  从未来发展看,今后我国还将加快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老年健身娱乐等方面的市场需求将越来越迫切,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共支出和公共消费性投资,在市政规划和建设时,应更多预留和规划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

  同时,也应注意到,老年人不应仅仅局限于集体跳舞和唱歌,诸如练太极拳、散步跑步、书画棋牌比赛等等,老年人追求“老有所乐”,也应该努力“老有所学”,丰富自己的休闲生活。政府社区、公园管理部门、老年团体应提供多形态的服务。(记者 高晓雷)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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