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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拟规定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2013年11月26日 14:54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25日,记者从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了解到,在提请审议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拟规定:每户只允许养一只犬,而且严禁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全省城区养犬总数约为62万多只,随着数量的增加,管理难度也在加大。为加大管理力度,《修订草案》拟规定,将养犬管理划分为两大区域,即城市市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规定每户只许养一只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规定每户也只许养一只犬,但不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为了强化对养犬行为的监管,《修订草案》拟规定,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应向公安机关缴纳管理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500元到2000元,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对准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记者 姜义双)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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