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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营经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充满机遇

2013年11月26日 15:00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对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必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难得的机遇。全面理解和领会全会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论述,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谋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市场的定位来看,全会首次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给民营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带来最大利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是重大的理论突破。这一创新,将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作为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民营经济对市场信号反应最灵敏、运行机制最灵活、创造财富的冲动最强烈、天然地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最富活力、最具潜力、最有创造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的最大受益者和最有力的推动者。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不动摇,坚决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最大限度地释放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创造活力,必然为民营经济带来新一轮蓬勃快速发展的机遇。

  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来看,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将进一步巩固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取得的伟大成就,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密不可分。目前,民营企业总数超过1000万户,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超过60%,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体制外的有益补充到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民营经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标志和显著特征;发展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 “民”才稳、有“民”才富、有“民”才活。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富有活力、创新导向、包容有序、法治保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必将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地位将更加巩固、作用将更好发挥、价值将更好体现。

  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来看,全面改革的逐步深化,必将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全会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区域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等,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机遇,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预示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区域发展来分析,我国正在大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中西部和东部的差距将是巨大的发展潜力,新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形成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引擎,新兴市场的形成将孕育新的发展契机,这些都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从产业结构调整来分析,我国三次产业发展不协调、低端制造业偏多、产能普遍过剩、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足、产业结构地区趋同等问题非常突出,必须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并加以改善和优化。这些无疑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从统筹城乡发展来分析,完善城镇化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只有52%,距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还有很大空间。以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计算,尚有20多年的增长空间。因此,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带来的消费拉动、投资带动、产业集聚等都将给民营经济发展以大显身手的机会。

  从构建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来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构建,必将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全会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这将有利于打破多年来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隐性障碍。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破“玻璃门”、“弹簧门”,以及“表面迎进去,实际推出来”的“旋转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必将使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参与竞争并胜出的机会。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通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推动能源、电信、金融等基础行业的对外开放,必将为民营经济提供广阔的发展舞台。

  从产权保护来看,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财产权同等维护,必将进一步解除民营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给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吃了定心丸。全会提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努力用法治思维、法律方式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预示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健全,法治环境将更加完善,民营企业的利益诉求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反映,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全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简政放权,加大反腐败力度,就是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法律的权威,让民营企业都能安心创业、放心干事、专心经营、舒心发展。

  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来看,依法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必将更好地团结和促进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全会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各类协会商会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将形成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这对于民营经济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发展、加强自我教育、提高企业家素质,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好局面,民营企业家应切实承担起职责和使命,坚定发展信心,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办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贡献聪明才智。(曲宏明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原院长、教授)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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