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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控官员兼协会商会领导 不得收受报酬

2013年11月26日 15:53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邀请领导干部任职商会、协会领导,并借机向企业索要赞助、摊牌、强制服务,今后,这种行为将被严厉禁止。记者昨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行为从严控制。

  《规定》明确要求,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同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要求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规定》所称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安徽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的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执行。

  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包括哪些呢?《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均属于社会组织领导职务。规定同时明确,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不属于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叶翔 本报记者 李后祥)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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