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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低保被判刑可推而广之

2013年11月26日 16:20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安徽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光林,在本人家庭收入及财产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低保金3万余元。日前经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11月25日新华视点)

  骗保现象绝非新闻,细思恐极。一来,那些真正的弱势群体也许吃不上低保、住不上廉租房;二来,那些人揩国家的油,实际上是纳税人的钱,我们生存本已不易,凭啥让他们糟蹋我们的血汗钱?

  一些人不该吃低保,却能吃上低保,不外乎两点原因。一种是人情保、关系保,比如广东惠东县宝口镇井湖村一村支书,其母亲不合条件却能长期领低保,更搞笑的是,该村支书的一位堂叔已死亡多年,却仍以井湖村户口领取低保2年多。重庆城口县人事局一副局长夫人冉某,虚构名字吃3份低保。另一种是通过伪造证明和身份骗取低保。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骗保,都应该被处理,而且应该将合谋者一并处理。

  现实中,所谓的处理仅仅止于“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这未免太宽容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试问,那些骗保者情节不可谓不恶劣,有几人被罚款的?实际上,有时连“应退尽退”都做不到,通常只是取消低保待遇而已。骗保难道不是诈骗吗?对这种行为的宽容,就是慷国家之慨,就是拿纳税人的钱打水漂。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针对骗保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实中,有的人骗取的低保金累计起来“数额较大”,这种用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公帑做法,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岂可姑息?

  遏制骗保现象,一个是严惩,另一个是预防。一些人之所以能够骗取低保待遇,是因为有空子可钻。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户的基本条件,家庭财产也要作为重要依据。遏制骗保、关系保,除了强化惩处机制,更应该构建防范机制,如果防范不严,或者制度流于形式,骗保、关系保就不可能得到杜绝。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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