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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新设“电子眼”项目要严格审查审批

2013年11月28日 08:5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省公安厅及交管局制定测速执法工作规范。其中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杜绝私人投资经营谋利。非政府出资建设的,一律不予登记。

  据省审计厅去年7月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如果不是权威部门披露,常常收到“牛肉干”的车主绝不会想到,有时拍摄我们超速、违规的“电子眼”并不姓“公”,而是姓“私”——私人公司,我们去银行缴交的罚款有一部分就落入他们的腰包。至于比例是多少,广东情况不得而知,据媒体报道,成都的情况是,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100元罚款中,投资电子眼的公司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比例高达39%。据报道,该公司从2006年至2008年间,每年从中获得数千万的分成。

  一些车主可能会想,罚款交给谁都是交,私人公司分成也不会多收,不以为忤。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当私人企业参与罚款,车主们会不会不明不白间“被超速”?我们虽然无法肯定,投资“电子眼”的私人公司会与执法部门串通,故意下套使驾驶者多闯红灯、多超速(譬如调低限速),但是私人公司不是“活雷锋”,他们投资肯定为了牟利,获取丰厚回报。而执法一旦沦为某些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就有异化的风险,这是无疑的。一方面,它可能成为腐蚀公权力的催化剂。投资“电子眼”形同一本万利,存在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为相关官员腐败打下伏笔;另一方面,它有可能对公共利益构成侵害。多设电子眼多罚款,当“电子眼经济”成为新“公路三乱”,不但增加了公众的负担,亦有违交通执法的初衷。

  既然明文规定,禁止私人投资“电子眼”,下一步不妨分两步走:今后对新设“电子眼”项目要严格审查、审批、公示,将非政府资金剔除出去;对原来的私人投资“电子眼”项目,到期的绝不再延期,没到期的也可以考虑通过赎买的方式,提前结束合作关系,令其退出执法市场。(连海平)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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