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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7个人4单位被追则

2013年12月02日 10:18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同意,近日,省政府已对厦蓉高速和溪路段“3·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认定该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17名责任人员和4个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

  2013年3月22日11时25分许,一部满载水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76线厦蓉高速109K+524M处,因失控先后撞上一辆小汽车、一辆卧铺大客车和一辆大货车,造成12人死亡、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3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厦蓉高速和溪段“3·22”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组。据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前轮制动器被人为解除,较长时间车辆维修检查不到位,导致部分制动器基件磨损、损伤或沾油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

  经调查认定,肇事驾驶人别必波对事故应负全部直接责任,江西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健对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拥有者黄恒芳对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福州畅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张东伟与事故中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下降等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均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部分罚款。

  此外,对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长、党委书记邱榕养,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政委、党委副书记岳萍等13名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事故责任;以及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城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福州畅顺汽车修理厂、福建万集物流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通讯员 朱雅秀 记者陈旻 林姗)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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