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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民矛盾”是怎么被激化的?

2013年12月02日 15:58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笔者退休前曾担任政协委员数年,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多方面了解过,一些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存在的不少矛盾之所以会显得很对立、很尖锐,缘由是多方面的,但引发矛盾和决定矛盾走向的主导方面,往往还是在相对强势的一方。笔者近期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一桩“民告官”案件的审理,更证实了我的上述看法。

  这桩“民告官”案件说的是以10位群众为代表的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公开“XX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的政府信息”。原告按照法规要求,事先填写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家统一格式的表格,而且在“回馈方式”的多选项一栏中明确选择了“纸质答复”一项。

  问题就出在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一直没有给原告“纸质答复”。该城建委的理由是:2013年6月5日作出的“区城建委发函(2013)45号《关于公开XX工业园区拆迁安置房施工许可证信息的回复函》”可在互联网上查阅。

  但是,原告认为:我们这些四五十岁以上的农民,不懂电脑不懂网络,怎么去查?再说,我们也请了懂电脑的年轻人来帮忙查,也没有查到。遂一纸诉状将该区城建委告上法庭。

  开庭时,又因被告方很不当的两桩表现,犹如“火星”点燃了原告方的怒火。一是被告方只有一个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而没有一个区城建委管事的人来应诉,这对那些原告来讲,是典型的被轻慢了;二是区城建委一个来旁听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庭纪律公开对原告猛拍照,原告纷纷怒斥“你们是想把我们照下来,以后对号入座迫害我们啊?”虽然审判长令法院工作人员将照片删除,但这样一来,还是让本来“窝火”的原告更加“火大”。

  于是出现了“喜剧”性的一幕:审判长刚宣布开庭,原告方那位颇为咄咄逼人的领头的中年妇女就以“不能公正审判”为由,提出要“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只好宣布“暂时休庭”,与审判员去请示上级。这当口,笔者劝解那位领头的中年妇女说:“你们到法院打官司,不就是希望解决问题么?你们居然叫‘审判长回避’,不是故意找麻烦吗?”她吊诡地笑了一笑,从中我读出了“潜台词”:你们给我们挖道“沟”,我们就给你们筑道“坎”。这种对立情绪是很可怕的。

  后来,审判长、审判员回来,宣布上级决定:要求审判长回避不符合法律要求,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庭上你来我往几番自不待言。审判长明智地宣布当庭由原、被告和审判员、陪审员现场打开网络查询《关于公开XX工业园区拆迁安置房施工许可证信息的回复函》是否上网?绕了几个“链接”后终于查到了。这种“弯弯绕”,对不精通电脑、网络的人讲,实属勉为其难。

  原、被告都要求法院判对方败诉,差距很大,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休庭之后,笔者对被告代理人公开坦承自己的观点:虽然你们有选择任何一种方式答复原告请求的规定,在网上答复也不算错。但是,作为人民政府的负责部门,为什么就不能按照原告的要求,给予“纸质答复”呢?这也是国家允许的任选项啊,倘若原告任选了四项三项的,你们都得一一满足要求才是。如果既在网上答复又“纸质答复”,岂不更好?还会走到现在矛盾激化的地步吗?

  参与此案审理之后,笔者一直在思忖这样一种现象:现在社会上为什么常常会出现“官民矛盾”,而且某些群众往往都抱有一种“火药桶情绪”,稍有不慎,一丁点“火星”都会将其引爆。从无事到有事、从小事到大事、从大事到闹事。为什么会这样呢?经仔细了解就会发现,很多的“官民矛盾”中,官方的确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从上述这一案件中不难看出,如果一开始这个政府部门就顺应群众要求(即民意)——给予“纸质答复”或者既网上答复又“纸质答复”,那不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吗?由此,笔者以为,该区城建委为什么非要在这种问题上与老百姓“拗”,把丁点儿大的事情闹成大矛盾甚至闹成官司,就是没有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甚至完全颠倒了“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目前,党中央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盼有类似工作作风的政府部门能不走过场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出出汗,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

  要缓解以至消除某些群众的“火药桶情绪”,笔者以为,还必须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此一来,还有什么样的群众情绪不能理顺?(作者系九三学社社员、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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