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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位消防队帮忙救火可获补偿

2013年12月03日 11:33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全省消防部队年均接警出动5万多次,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近日,《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拟规定,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都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另外,由大型企业等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若在帮忙救火时发生损耗,或可领到相应补偿。

  目前,全省的专职消防员数量已达到13976人。这一数量看着挺多,其实还不是很够用。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近年来,全省消防部队年均接警出动5万多次,抢险救援任务大幅增加,但消防警力却没得到相应增长。而且,农村地区的专业灭火救援力量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不足,我省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并面向社会征求民意。在该办法中,山东拟规定: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除了要求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外,该办法还拟规定: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等,也均应建立相应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据了解,专职消防队的职责包括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等。该办法还拟规定,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单位外火灾或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过核定后,可报当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偿。(记者 王彬)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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