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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十条新规规范交警执勤执法

2013年12月03日 13:16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甘肃出台十条新规规范交警执勤执法
宣传活动现场

  “在拖移机动车或记录违法停车信息的应当放置告示牌或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执法单位需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因重复设置而被记录的超速违法信息,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工作,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以确保执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

  规范要求,测速设备应保持功能完好并经检定合格;固定式测速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测速设备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在测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因重复设置而被记录的超速违法信息,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驾驶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普通公路超过规定时速10%(含)以下、在高速公路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不予罚款和记分。

  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设置不规范或出现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一律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禁止停车标志不明晰的不得予以处罚。拖移机动车或记录违法停车信息的应当放置告示牌或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

  严禁中介代办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明显不符的,受案地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案地在收到转递信息后2日内处理完毕;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相似的,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合理答复。机动车登记地或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窗口统一为“套牌车”的受理部门,由受理民警按程序完成内部转递、审批。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请异地处理无异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3日内,机动车登记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日内接受处理。

  机动车查验员应当按规定项目查验机动车,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型重点查验并落实双查验员制度,严禁不按要求查验机动车就签注查验合格。

  对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分析事故成因。

  交通协管员不得单独执勤执法,不得从事扣车扣证、取证、处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执法活动。

  规范中特别要求,严禁各类社会中介代为办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主动公示图片等证据材料。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并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备查,相关法律文书签名与上述证件保持一致。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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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兰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也迅猛增加,截至今年11月20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58.3万辆,驾驶人达64.2万人。冬季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季节,春运等出行高峰也即将开始,交通安全的不利因素增加。与此同时,少数单位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现象严重,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整体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交警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在城区重点开展“倡导三不”主题活动,即“不随意变更车道,不乱停车,不闯红灯”;在农村重点开展“拒绝三无”主题活动,即拒绝“驾驶无牌车辆、无证驾驶车辆、驾乘摩托车无头盔”;在运输行业重点开展“抵制三超一疲劳”主题活动;在未成年人群中重点开展“知危险,会避险”、“小手拉大手,文明交通一起走”主题活动,纠正在道路上嬉戏、骑车戴耳机听音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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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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