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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停称"我是林业厅的"被诉 林业厅要求其道歉

2013年12月03日 14:0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男子违停称“我是林业厅的”被诉林业厅要求其道歉

  3个多月前,违章停车的博白男子秦某自称“我是林业厅的”,不配合南宁交警执法,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视频在网上传开后,自治区林业厅发布了声明,表明秦某不是该厅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但仍未能阻止问题发酵,于是将秦某告上法庭(南国早报11月30日A8版曾作报道)。12月2日,此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并未出庭

  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2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开庭。自治区林业厅人员及代理律师作为原告提前到庭,但是,作为被告的秦某却一直没有到庭。等了一段时间后,秦某还是没有出现,有关人员拨打他的电话,依然联系不上。随后,有关人员又联系了秦某的父亲,得到的答复是“秦某不来了,你们审理就审理吧”。

  上午9时,法庭开始审理此案。林业厅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电视视频、网友评论以及南国早报的报道《躺着也中枪 林业厅不干了》和评论《林业厅起诉维权是一种理性选择》等,认为“被告(秦某)违章停车受处罚时辱骂交警,并在公众面前谎称是原告(林业厅)的工作人员,被告的行为违法,且原告确有名誉被损的事实”。

  林业厅代理律师称,在法院将相关文书送达秦某后,秦某进行了签收,但他没有提交答辩状。

  法人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林业厅方面认为,秦某在公众面前实施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林业厅在社会信誉、社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降低,实际上,秦某并非林业厅的工作人员,通过查询亦表明秦某自己开设公司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不是林业厅的任何性质的工作人员。秦某在面对被处罚的情况下,采取谎报家门的不当方式应对,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林业厅名誉权的侵害”。

  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林业厅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依法应承担恢复原告名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我们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在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3家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案将择日宣判

  由于被告未到庭,案件没有进行调解。多家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南国早报多名公益律师认为,被告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到庭,并不影响判决宣判。但是,被告缺席,失去了提供证据的机会,法院会综合原告提出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没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 名词解释 ]

  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能力、状况、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公众对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林业厅将秦某告了,要求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月29日,相关人员称,案件将于12月2日开庭审理。原来,3个多月前,秦某自称“我是林业厅的”,不配合南宁交警执法,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视频在网上传开后,自治区林业厅发布了声明,表明秦某不是该厅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但仍未能阻止问题发酵。

  违停现场

  男子爆粗口称“我是林业厅的”

  11月29日,南国早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到多个相关视频。视频显示,秦某停车违章,被交警贴了罚单。他上车前看到罚单,不服气地说:“停5分钟没到,那你叫我离开一下不就得了吗,至于这样嘛?”

  随后,秦某自报了“身份”:“我叫×××,林业厅的……”看到交警录像,秦某又欲上前抢夺录像工具,并将交警的手机打落在地,言辞非常激烈且粗俗。

  事件发生在今年8月5日。相关人员称,当天,在南宁市星湖路,南宁市交警二大队交警在执法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QC8××”的车辆违章停放,于是进行处罚;当事车辆车主秦某则称自己是自治区林业厅的人员,“(秦某)抢夺执法人员的手机并破口大骂,还扬言要让交警全下岗”。

  持续发酵

  “我是林业厅的”引爆网络舆论

  该人员称,8月6日晚,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的《新闻在线》、南宁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新闻夜班》报道了这一事件。次日,在当晚的《新闻在线》节目直播过程中,秦某又发送微信语音留言的方式,对电视台称“总有一天会炸烂你”。

  经媒体报道后,不少网站、微博、电视台进行了转播,为数不少的转播者将矛头指向了自治区林业厅。

  视频在网上疯传,事件持续发酵。自治区林业厅相关人员称,事发后,他们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及时对事件进行了澄清。但8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在报道此事后评论称“抛开各种污言秽语,这名男子最清楚的一句话恐怕就是自报家门”。

  8月13日,凤凰网等知名网站在首页对此事进行了链接,但仅链接了一开始的报道,并没有链接后续林业厅的澄清事实的报道,使得网友又开始热议此事。林业厅相关人员说:“我们及时联系了相关网站,对方将链接撤了下来”。

  林业厅声明

  “男子混淆视听捏造事实”

  因为秦某一句“我是林业厅的”让这个事件得到了广泛关注,让自治区林业厅背负了不小的舆论压力。对于秦某的身份,不少网友认为:“可能是借调的”、“难道又是临时工”。自治区林业厅相关人员说,这更加加剧了对该厅名誉权的侵犯。

  事发第三天,也就是8月7日,自治区林业厅发布《关于秦某非林业厅工作人员的声明》(简称《声明》)。《声明》称,“经有关部门核实,(秦某)不是我厅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他混淆视听,捏造事实”。同时,《声明》还称,秦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侵害了林业厅的名誉权,“我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声明发出后,网友的质疑声并未平息。在本地的一家网站上,就有网友贴出林业厅的声明并迅速成为热帖,跟帖中,网友观点不一,持怀疑态度的网友有不少。

  最新进展

  案件将于下周一开庭审理

  另据了解,根据交警公布的信息,车牌号为京NQC8××的车辆已有违章记录30多条次,“其中28条发生在南宁”。事发后,秦某因为辱骂交警妨碍正常执法,被依法行政拘留。

  据介绍,秦某是博白人,经常居住地为南宁市。有关人员通过工商查询发现,秦某是南宁市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8日。

  8月13日,自治区林业厅向法院起诉秦某,认为秦某冒充林业厅人员身份,导致林业厅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损,,要求秦某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林业厅因名誉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悉,案件将于12月2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秦某为何要说自己是“林业厅的”?11月29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秦某的手机,发现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没能联系上他了解情况。相关部门人员称,目前,他们也很难联系到秦某。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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