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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纠纷赔付超2万元不得私了

2013年12月04日 09:52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我省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2012年全省诊疗人次1.9亿,出院人数661万。但是,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仅2012年全省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798件。医疗纠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近日,省人大公布该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30日前,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46;电子邮箱:huanglh@jiangxi.gov.cn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材料

  纠纷

  预防

  《条例(草案)》提出,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告知病情、医疗风险等情况,做好心理疏导。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病历材料。

  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协商调解

  医疗纠纷索赔

  超20万元要做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和听取意见。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机构需要赔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为防止出现患方漫天要价,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造成医疗机构资产流失的情况,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申请医调委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索赔金额2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学会等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确有经济困难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要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医疗机构瞒报医疗纠纷将受处分

  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者瞒报、谎报、缓报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得在医院烧纸钱设灵堂

  “医闹”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条例(草案)》提出,患者、患者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

  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故意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的;隐匿、篡改、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的;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吴跃强 实习生 徐艳艳)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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