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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逃票挂钩贷款是“信用惩罚”扩大化

2013年12月04日 10:15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2日,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了《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与现行管理条例相比,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逃票现在最多罚款20元,以后将按最高票价的5倍至10倍处罚。同时,逃票3次及以上的还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目前该“草案”正处于立法听证阶段。(12月3日《现代快报》)

  根据初步统计,南京市地铁去年因乘客逃票造成的损失高达800万元左右,可见逃票现象之严重。而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对于逃票行为只能处于5倍于最高票价的罚款,也就是20元。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难以对逃票者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导致一些人仍旧抱着侥幸心理去逃票。

  而根据最新公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后对逃票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最高票价5倍到10倍的处罚,这无疑就大大加大了对逃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震慑作用。而除了经济处罚之外,“草案”同时还规定,对累计逃票3次及以上者,还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有地铁逃票记录的人,在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或者是找工作的时候,都会受到影响。

  从理论上说,不管是地铁逃票还是乘坐公交车逃票,除了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外,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在个人信用上存在严重的欠缺,那么对其进行必要的“信用惩罚”也是说得过去的,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防止逃票行为的发生。但是在笔者看来,对地铁逃票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再进行“信用惩罚”的做法,有“信用惩罚”扩大化的嫌疑,应该谨慎对待。

  为什么这么说呢?之所以有人要在乘坐地铁的时候逃票,其根本目的就是想给自己省点钱,那么对被查获的逃票人进行经济处罚,让其得不偿失,无疑算是最为“对症下药”的惩治举措了。只要这个罚款的额度足以让其感到“痛”,只要通过加大查处的力度,让逃票成功的几率越来越小,那么就一定能够对逃票行为起到明显的遏制作用,而无须再加上其他额外的处罚举措。

  换言之,个别市民因为偶尔的逃票行为,就要背上很长一段时间的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在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等经济活动中处处受限,这样的处罚结果和他们的逃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相比,显得有点过于严厉了。再者说来,有些人确实“一而再、再而三”的逃票,但是被抓获3次以后,就彻底后悔了,也改正了,那么对他们的处罚也就应该到此为止了,不能再强迫他们背上长期的“信用罪名”。

  最近几年,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政府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把公民一些违规违纪或者是违反道德文明的行为和信用记录挂钩的做法。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却有“信用惩罚”扩大化之嫌,应该谨慎对待才行。(苑广阔)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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