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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废除嫖宿幼女罪还需等到何时?

2013年12月10日 10:50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8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称,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京华时报》12月9日)

  嫖宿幼女罪,可谓臭名昭著,该罪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这一罪名的存在,让一些宵小之徒大言不惭,性侵了女童,还恬不知耻地说是嫖宿,把女童说成是妓女,还有比这更丧失底线的吗?“嫖宿幼女罪”客观上对女童造成了污名化,诚如中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屈学武所称,“性工作现在还被我们国家立法为非法行为,我们的刑法并不承认,斯德哥尔摩宣言上都提出了幼女、儿童不能让她们成为卖淫的人,我们国家法律一定要禁绝这种行为。而嫖宿幼女罪从法定意义上承认了受害者是一名卖淫女,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大。”

  “嫖宿幼女罪”令人愤慨之处还在于,它不足以震慑加害人。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始自1997年刑法修改,自此,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两种定罪可能:强奸或嫖宿幼女。“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有人如是称,“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此说不无武断,但一定程度上而言,“嫖宿幼女罪”确实纵容了不法分子性侵害女童。

  早在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就向全国两会递交议案将“嫖宿幼女罪”取消,以“强奸罪”论处。这几年,孙晓梅就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这是一名人大代表的责任与担当。今年7月30日,最高法针对其建议给予了答复,表示完全赞成该建议,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事实上,去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今年5月,对于孙晓梅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对所有幼女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将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注意和考虑。是废除还是调整,值得期待。

  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而绝无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也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童年的幸福是儿童一生幸福的开端,童年的不幸是儿童一生不幸的源头。统计显示,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让每个儿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我们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安全、有尊严地享受童年,宜从废除“嫖宿幼女罪”开始。(王石川)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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