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必苛责工伤认定48小时的法律规定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四川南充店店长刘丰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12月9日《华西都市报》)
因为48小时限定的工伤赔偿争议,这已经不是第一起了,相信也不是最后一起。每一次,人们都特同情当事人,甚至会提出能不能酌情修改。可在我看来,同情归同情,但也不能苛责这一法律规定。虽然我也是一个员工,不是企业,也不是老板,但作为一个新闻评论员,我得站在客观的立场说话,我得站在事实的角度说话。我认为,不能因此突破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法律规定,已经是一种酌情考虑了。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些意外都是因为自身疾病引起的,但从有利于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尤其是过劳死现象又比较突出的当下,所以,也视同为工伤。换句话说,这已经酌情考虑,保护劳动者利益了。
第二,既然是一个法律规定,而且是一个法律上的时间规定,那么,它必然会有一个时间节点。你说48小时有问题,那么规定72小时,难道就没有问题吗?也有,人家会说,为什么不规定96小时,可规定96小时就没问题吗?也有问题。所以,这是避免不了的。可假如不设定时间,那么显然更不合适,因为会更加混乱。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或者规定的时间太长,十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的,那么工伤肯定受不了,而且也不符合现实情况。
第三,必须要承认,这个48小时的规定会带来伦理上的困局。一方面,作为家属,特别希望亲人多活几天,哪怕上呼吸机,仅仅有一口气,也想让他活着,但另一方面,维持生命的结果,可能得不到工伤赔偿。现实当中,也经常出现这样的事情,尽管感情上会让我们同情当事人,但我觉得,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这个事情,当然,假如从法律的实际操作层面,既能有助于这样的特例,又能防止特例不会被滥用,那更好。可实际上,这是很难的。
所以,因为工伤认定这一48小时的法律规定,尽管在现实当中会造成一些争议,当事人的情况也会让人同情,但也不能因此就去苛责。我们需要同情,但更需要理性的同情。毕竟,这是一个法律时间设定上常见的难题,不是说回避就能回避的。(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