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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评论:嫖宿幼女罪当废则废

2013年12月10日 15:3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立法机关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单列的罪名横空出世,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按照立法机关的阐释,增设嫖宿幼女罪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立法机关强调的“严厉”主要体现在“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中是较为少见的,连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只可惜刑罚上限只有15年,而强奸罪的上限是死刑。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最终受到的法律制裁与公众所期待的结果相去甚远。

  “嫖宿幼女罪”到底有多“恶”,舆论和司法实践早已盖棺定论。除了无法有效制止犯罪分子对幼女的性侵之手,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受害者的歧视。“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弱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人们会认为“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同时,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立法者恐怕很难想象,本意是严惩罪恶的“嫖宿幼女罪”,现在却成了公众眼中的一道“恶”法。最高法表示赞许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回应,不仅仅单纯地为了“顺应”民意和社会舆论,更多还是对司法实践的尊重。

  就在两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意味着刑事司法不能再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从而也有力回击了现实中一些人强奸后以金钱作为逃脱重罚的手段。可以说,《意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近年来出现的性侵儿童犯罪趋势的洞察,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客观上对司法机关量刑造成干扰。

  面对舆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诉求,立法机关的慎重当然可以理解,毕竟刑法作为基本大法,不能轻易被社会情绪左右。但在一个立法开放的时代,法律条款的存废问题全社会都可以充分讨论,如果社会情绪、民意代表公义的话,立法机关是不是该认真考虑这一诉求?在司法实践中,立法和执法不能踢皮球,“恶”法当废则废。废除嫖宿幼女罪,民众和最高法等司法机关已形成共识,现在只差立法机关最后一击。(陈方)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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