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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恋爱期间赠车给男方 分手后索要购车款获支持

2013年12月11日 13:3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院认为该案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男方返还购车款

  原本是多年的男女朋友,奔着结婚的美好目的,女方购买车辆赠与男方,但因种种缘由,双方结婚不成反而对簿公堂。女方婚前为男方买车的行为是爱的赠与,还是属于不当得利?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该案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男方返还购车款。

  购车赠与前提是结婚

  原告祝含(化名)诉称:其与被告詹杰(化名)原是朋友关系,相识已十几年。2010年12月,詹杰承诺与祝含结婚,为此祝含为其支付首付款124600元购买了一部汉兰达轿车。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该车按揭款都是祝含在招行银行ATM机上还款,月还款5800元,还款15个月,还款总额87000元。

  祝含认为,其为詹杰首付购车款及为詹杰还购车按揭款均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詹杰必须与她结婚,现在詹杰不愿意与她结婚,因此詹杰应归还她为其支付的上述款项。经多次与詹杰协商未果,祝含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詹杰辩称,本案应是赠与合同,并非不当得利,祝含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所赋予的条件,因此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祝含所诉求的利息及支付的购车款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应当驳回。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确认,2010年12月詹杰购买汉兰达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詹杰名下,祝含支付首付款124600元。祝含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每月为詹杰支付涉案车辆的按揭款5800元。

  被告无法举证得款合法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没有合法根据,二是取得不当得利,三是造成他人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购车首付款,被告应当就其合法取得上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支付的购车首付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车首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购车按揭款,虽原告在起诉之时并未取得被告的银行账户明细,但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银行明细所显示的存款记录与原告的主张高度吻合。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支付的购车按揭款,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詹杰返还购车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罗湖法院法官认为:依据不当得利的构成理论,本案原告因其为被告购车出资而受损失,而被告则因接受赠与而取得利益,且原告受损与被告取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认定“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应从被告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是否欠缺正当性来加以认定。如前所述,本案原告为被告购车出资,属于目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结婚。但这一目的因被告与其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欠缺正当性,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从而构成不当得利。 (记者王纳 通讯员罗云)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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