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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屡禁不止

2013年12月18日 09:4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杨佳 绘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曝光了“赛而牌维美克减肥颗粒”等21种假冒保健食品。据该消息,相关产品含有违禁化学药物成分,目前国家食药总局已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南方日报记者 牛思远

  ■现象

  21种假冒保健品几可乱真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消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保健食品执法检查和抽检中,发现“赛而牌维美克减肥颗粒”等21种产品含有违禁化学药物成分,经核实上述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假冒保健品不乏出现在知名药房的货架上。如被检出含有酚酞、西布曲明的假冒保健食品“赛而牌维美克减肥颗粒”,被检单位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葫芦大药房;同样检出酚酞、西布曲明的另一款假冒产品“优美·减肥胶囊”,则来自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安乡紫珑店。

  国家食药总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辖区保健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批次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食药总局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一经发现,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保健食品的许可信息。

  而记者登录国家食药总局的官网数据查询发现,上述两款产品标示的“国食药健字”号都能查到。其中,标示产品名称为“赛而牌维美克减肥颗粒”的产品,其标示生产单位为“济南华尚鲁卫科技有限公司”;标示产品名称为“优美·减肥胶囊”的产品,其标示生产单位为“陕西诺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都与国家食药总局的数据库内容一致。

  ■揭秘

  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危害大

  记者查阅这21种假冒保健食品名单发现,这些问题产品普遍标示为“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从名称看功效主要涉及减肥、美容、壮阳和降低血糖等,其中都添加了一些常见的化学药物成分。

  如标示产品名称为“模特一号牌纳米瘦身(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的产品,被检出含有违禁化学药成分酚酞、西布曲明;标示产品名称为“嘉鹤牌圣维康胶囊”的产品,其中检出二甲双胍、罗格列酮、格列本脲;标示产品名称为“英皇龙威牌斯力泰胶囊”的产品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专家指出,这些药物都有较明显的副作用,或不能与其他药物一起服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非常危险。

  其中,酚酞主要用于治疗习惯性顽固性便秘,药物过量或长期滥用时可造成电解质紊乱,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以及倦怠无力等症状。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因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2010年已被禁止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格列本脲、二甲双胍、罗格列酮则是常用的血糖控制药物。如长期大量地服用格列本脲,最终会造成病人的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导致死亡;二甲双胍则可能造成胃肠道不适,及头晕、头痛、流感样症状、味觉异常、肌肉疼痛、低血压、心悸、潮红、寒战、胸部不适、皮疹、乏力、疲倦等。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是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常用药物。其中,西地那非即人们熟知的伟哥(viagra,中文名:万艾可)主要成分,常见副作用包括头痛、眼花、昏晕、血压降低、青光眼、暂时性耳聋和加重睡眠呼吸暂停等,而如果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混用。则可能造成血压骤降,造成生命危险。

  ■政策

  未来将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保健食品与药品必须区别清晰,但实际状况是保健食品与药品常常“难分难解”。

  从剂型上看,目前市场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90%左右为口服液、胶囊、冲剂和片剂等形式,与药品的剂型基本相同,客观上容易与药品相混同。从功能上看,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常常把保健食品的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功能和药品的降血脂、降血糖功能加以混淆。

  一直以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都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点。今年5月开始至9月底,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门开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国家食药总局又专门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这一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根据这一管理规定,未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把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各地的信息共享。

  在该管理规定的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务网站上公布。

  而对于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将被监管部门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并要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如果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这些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还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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