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设立“挥霍浪费罪”我看行
参与互动(0)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2010年,赵林中收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3年后,对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的条件是否成熟?调查现实,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这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意。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按理说,国人最有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传统。然而现实却未必如此。至于挥霍浪费公款,因为不用自己“出血”,问题就更多。虽然这些年来,我们为此采取好多办法和措施,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公款挥霍浪费行为依然不容小觑。
虽然在“八项规定”出台后,公然的挥霍浪费行为已经进一步收敛,但却可能更隐蔽了。公开的大吃大喝少了,由明转暗的公款消费依然存在;表面的铺张挥霍少了,潜在的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可能依然如故;短期内的浪费现象少了,长期形成的“讲排场”“比阔气”之风可能依然盛行。
为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多个方面对防止党政机关的公款浪费行为作了系统的制度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事业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央探索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来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无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日前就有报道,面对已经细化到菜品的禁令,商家还是有各种应对的办法。记者走访发现,一些温泉度假村、高档饭店、海鲜酒楼仍有不少公款消费的情况,商家更是通过分次开票、改变开票类型、秘密停车等方式为公款消费“隐身”。
这说明,光有“不准”和“禁止”还不行,还须有令人望而生畏的罚则。其实历史早就证明,要遏制公款挥霍浪费,不能止步于道德或者制度上“空谈”,而应从法律层面笃行“实干”。现在中央提出整治公款浪费,扭转不良风气,仍然要靠法制。具体而言,要在道德谴责、行政问责的同时,修订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打击公款私用、变相乱用、虚假公务消费等行径。
显而易见,在刑法中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浪费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定为挥霍浪费罪,是法理与现实的要求。这不仅可使惩治公共资源浪费有法可依,进而使公共资源浪费无立足之地。“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从公职人员开始,将其挥霍浪费行为入罪处理,算不上什么严刑峻法。
当然,设立“挥霍浪费罪”,首先面临的就是一个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也不是不成熟的“意见”,只是个需要细化的事项。只要完善预算制度,有了“不犯罪”的标准就可。不管怎么说,设立“挥霍浪费罪”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早一日设立,就可早一日见效。即使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款挥霍浪费,起码也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山西职员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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