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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离职才敢提休假道出更多无奈

2013年12月18日 12:5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因为没有享受到带薪年假,近日,烟台三名企业员工在离职后将自己原来的老板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过调解,两人获得带薪年假期间3倍工资的赔偿。(本报今日A14版)

  三名企业员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并得到了劳动部门的支持,从结果上看确实让人感到欣慰。但三人有个共同点,都是在离职之后才找原单位“算账”,而在离职之前,其中两人虽然曾经主动进行申请,但在单位不批准之后,也只是默默接受。

  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似乎后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极少听说有单位员工为了休假这样的“小事”,而与自己的东家“撕破脸”,恰如新闻里的企业员工所说,“将来我可怎么混啊?”正是为了自己的前途,不要说休假这样的“小事”,就连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恶意惩罚等企业行为,很多时候劳动者也只能默默承受。

  之所以会有这种尴尬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不告官不究”的司法仲裁方式。目前,我国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拿带薪休假来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但从现实执行来看,在劳动者本人“不敢告”的前提下,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不会主动去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这就给了“强势”的用人单位钻空子的机会。

  所以说,制定了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要想打消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还得有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此前有媒体调查报道称,一些外企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权的情况普遍较好,这得益于一种“休假信息录入系统”,帮助劳动者在请假的时候不用直接面对本部门的管理者。通过技术手段改善劳动者权益现状,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注意到这样的细节,适时推广类似的技术,通过主动作为给劳动者尽可能多的保护。

  相反,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必将贬损法治的权威性。放任这样的情况存在,相关监管部门也存在“懒政”之嫌。(刘海鹏)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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